缇萦救父:一个女子引起的法制变革
来源: | 作者:hke8e5f5 | 发布时间: 2018-05-11 | 2660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医圣张仲景在《伤寒杂病论》序文中说:“上古有神农、黄帝、岐伯;中古有长桑、扁鹊;汉有公乘阳庆、仓公;下此以往,未之...

医圣张仲景在《伤寒杂病论》序文中说:“上古有神农、黄帝、岐伯;中古有长桑、扁鹊;汉有公乘阳庆、仓公;下此以往,未之闻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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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仲景所说的仓公即是淳于意。淳于意是临淄人,因做过齐太仓长,管理都城仓库,人们习惯上称他为仓公。仓公师从阳庆,阳庆传他“黄帝、扁鹊之脉书,五色诊病”。他学了三年,给人治病,能预决病人生死,一经投药,无不立愈,因此远近闻名。

仓公切脉已臻化境。齐侍御史成自述头痛,仓公为他诊脉,诊断为疽症,其病因内发于肠胃之间,因贪酒所致,五日当肿胀,八日时便呕脓而死。果然,成于第八天因呕脓而死。

由于求医者众,而仓公又不常在家中,所以,病家常失望而归。日久,求医者开始愤懑异常。在众人看来,仓公能预知生死,有些病人却无药可医,病人家属就责怪仓公不肯医治,以致病人死亡。怨气积久了,终于酿成祸端。汉文帝十三年(前167年),有权势之人告发仓公,说他借医欺人,轻视生命。地方官吏判他有罪,要处仓公肉刑(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、割去鼻子、砍去左足或右足等)。按西汉初年的律令,凡做过官的人受肉刑必须押送到京城长安去执行。因此,仓公将被押送到长安受刑。‍


淳于意没有儿子,只有5个女儿,临行时都去送父亲,相向悲泣。仓公看着五个女儿,长叹道:“生女不生男,遇到急难,却没有一个有用的。”听完父亲的哀叹,十五岁的小女儿缇萦决定随父进京,一路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。临淄相距长安两千余里,一路上父女俩风餐露宿,尝尽人间辛酸。好不容易到了长安,仓公被押入狱中。为了营救父亲,缇萦斗胆上书汉文帝为父求情,请求做奴婢替父赎罪。上书中写道:“妾父为吏,齐中称其廉平,今坐法当刑。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,虽欲改过自新,其道莫由,终不可得。妾愿入身为官奴婢,以赎父刑罪,使得改行自新也。”缇萦认为,一个人受了罚,应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。现在惩办一个犯人,在他脸上刺字或者毁坏他的肢体,让他的身上有了这样的印记,那么这个犯人就会遭人唾弃,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样的刑罚是不能劝人为善的。她希望执政者采取可以替代肉刑的有效办法。‍


当朝皇帝是开创了文景之治的汉文帝刘恒,史书记载,汉文帝治国,恭俭仁厚,以德化民,海内安宁,百姓安居,人民乐足。汉文帝是历史上有名的大孝子,《二十四孝》记载的“亲尝汤药”说的就是汉文帝的故事。汉文帝见到缇萦的上书后,感其孝诚,免除了仓公的刑罚,同时颁发诏书废除残酷的肉刑。诏书曰:“诗曰: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,今人有过,教未施而刑已加焉,或欲改过为善,而道无繇至,朕甚伶之!夫刑至断肢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何其痛而不德也!岂为民父母之意哉?其除肉刑,有以易之!”不久,丞相张苍等人根据这个诏书废除了肉刑制定,颁布了新刑法。

汉文帝废除肉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,这是世界上首次废除酷刑。与肉刑一同废除的还有秦朝的“连坐”罪。这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

汉文帝的刑罚改革措施:

首先,废除肉刑制,取消黥、劓、刖刑,将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,劓刑改为笞三百,斩左趾改为笞五百,斩右趾改为弃市。

其次,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,改肉刑与徒刑并施为髡、耐与徒刑并施,如完(耐)为城旦舂。

第三,取消无期徒刑制,恢复古代最高刑期为3年的制度。由于对罪罚较重的犯人施行三五百下的笞刑(打竹板),容易造成罪犯的死亡,公元前156年和前144年,汉景帝时继续减轻笞刑,将笞五百先改为笞三百,进而改为笞二百;将笞三百先改为笞二百,进而改为笞一百。并制定《令》,对施刑过程加以种种规范,限定刑具的规格,行刑部位只能笞臀不能笞背,以及规定行刑者不得换人。

不过此种刑罚制度的弊端在于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,只留下最上的死刑和底部的笞刑,死刑和笞刑轻重相差过于悬殊,由此造成对犯罪事实的量刑困难,对于中等程度的犯罪,归于死刑则太重,归于笞刑又太轻。因此汉代乃至其后的魏晋都有人提议恢复肉刑。但由于整个社会的舆论形成,恢复肉刑会有残暴的恶名始终没能恢复。例如东晋时社会动荡王导等人有恢复肉刑之议,但当时真正掌握实权的王敦以“逆寇未殄,不宜有惨酷之声,以闻天下”为由否决了这一提议。但是到了南北朝时期中原动荡、蛮族入侵执政肉刑又普遍恢复,隋朝建立后肉刑又被废止。

唐太宗时,采戴胄、魏徵议复肉刑,“免死罪,断其右趾,应死者多蒙全活”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)。太宗很快又觉得肉刑残酷于心不忍,对王珪萧瑀陈叔达等谈及,认为当修改,但他们都认为这是“以生易死,足为宽法”。后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,太宗令主事者参此奏章删改律令,以“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”代替刖刑。流刑对肉刑的取代作用由此确立,唐以后相沿不改。

宋朝虽倍受异族的践踏勒索,但宋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达到封建社会颠峰。宋朝开国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士大夫阶层,后人也常以此非议宋朝的“重文轻武”。宋代对士大夫的重视最突出地表现在宋太祖立“誓碑”,藏于太庙。以毒誓告诫子孙“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之人。子孙有渝此誓者,天必殛之。”故有宋一代言论宽松,对大臣的处罚一般是贬为偏远地区的地方官。

由汉至宋1400年间,多数时期肉刑废除。唯独唐朝的武后时期,为打击反对势力任用酷吏,发明创造并引进海外种种匪夷所思的酷刑,实行告密和滥刑的恐怖政策,但仅限于武则天时期而且属于非法的刑讯。在此1400年间,甚至其后几百年的西方社会种种酷刑依旧五花八门。

中国汉至宋封建社会时期法定的刑罚基本固定为五刑: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。笞刑,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,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,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;杖刑,即用法定规格的“常行杖”击打犯人的臀、腿或背;徒刑,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;流刑,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,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,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,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,每等加五百,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;死刑,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,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,分为斩、绞两等。‍


崖山一役,宰相陆秀夫背负小皇帝投海自尽,十几万宋朝军民随之跳崖殉国,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一个时代的开始。繁华的江南成为了一片废墟,经蒙元屠杀,元初四川行省不过数十万人口。

蒙元时期实施极端民族压迫统治,统治阶层除了蒙人多是些色目人。蒙元的刑法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:蒙古族为一等,色目人为二等,汉人为三等,南人为四等。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。实行同罪异罚,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。为了压制汉人巩固统治采用大量的极端酷刑,如断手足、挖眼、拨皮、陵迟……

明朝由于受蒙元残酷统治的直接影响加之明太祖朱元璋本人的残酷,立法指导思想为“重典治国”,发挥刑法的威慑力。其中,凌迟列入《大明律》,与绞斩并列,恢复肉刑,刑罚残酷,另有充军刑、枷号。

满清入关后颁布的清律不但全面继承元、明的酷刑,还制定了凌迟刑、迁徙刑、枭首刑、戮尸刑、枷号制度、刺字刑、发遣刑、立决与监候制度。清朝时还实行极端残酷的“文字狱”。清律的目的无非是维护清政府的绝对权力,对汉族和其它民族实行政治、思想高压统治。‍


纵观几千年刑罚历史,我们可以看到,酷刑的废立,不仅在盛世与乱世时显示出巨大的差异,也体现出文明与野蛮的角逐。文明崩溃,这世道就会变成生灵涂炭的人间炼狱。

“三王德弥薄,惟后用肉刑。太仓令有罪,就递长安城。自恨身无子,困急独茕茕。小女痛父言,死者不可生。上书诣阙下,思古歌《鸡鸣》。忧心摧折裂,晨风扬激声。圣汉孝文帝,恻然感至情。百男何愦愦,不如一缇萦。”这是班固赞扬缇萦而作的诗。缇萦上书救父的孝行,万古流芳,成为后世孝道的典型。她以一人之力,撼动了国家的法律。她给汉文帝的上书,之所以动人,不仅是因为其中饱含真情,更多的是内含对人性与社会的思考。法制的宽容,也证明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。‍